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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母婴育儿 2024-04-08 浏览(2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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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促进家风建设,我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时请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以寄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邮编100745;请将电子邮件发送至zgfmytlaw@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矫正】

在以重婚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被告在提起诉讼时以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生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但对方有理由认为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无效,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纠纷的解决和财产分析】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财产分析纠纷案件,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和知识产权收益,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一方独立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归双方所有;

(二)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淆不清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出资额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繁重义务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时间、投入相应义务的精力、对双方的影响、同居关系分析、双方经济状况、支付方的承受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房屋变更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赠与房屋的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事实、离婚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断房屋归一方所有, 并参照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有欺诈、胁迫行为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和夫妻直播打赏资金的处理】

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悬赏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心理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并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诱导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配偶另一方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额的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和怀孕、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出资或者一方部分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一方不同意竞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和比例、共同生活和孕育、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实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将折价补偿另一方。

第八条【配偶一方转让其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其同意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均登记为股东。对该部分共有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以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夫妻一方放弃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禁止人格权行为】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防卫事由的处理】

父母或者近亲属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对方当事人以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儿童的一方因另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而主张抢夺、藏匿儿童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抚养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对方直接支持的优先权】

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都要求对年满两岁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直接支助。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3)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处置的效力】

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处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支持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的合理费用明显增加的。未成年子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成年后拖欠子女抚养费的处理】

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诺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按约定或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子女未成年或者尚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未支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确定“由其抚养的教育“】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在生活中实际照顾和抚养子女等因素。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

离婚后,一方在产权转移前请求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不能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规定某些财产将分给孩子们。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和处理】

离婚时,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承担相应义务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支付方的承受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援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共有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提供帮助:

(一)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二)适当的租金;

(3)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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